一、夫妻房产在一人名下卖房一人签字生效吗
关于售房协议中仅由配偶一方签署的效力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所涉及的房产属于夫妇中的某一方个人所有,那么只需要在签订合同时,真实反映出房屋交易各方的意愿,并且合同条款均属合法,这就意味着此份合同自签约之日起便具备法律效力。
若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配偶一方得到了另一方的明确授权,代表其代为签署或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署,但在事后得到了对方的认可,那么这份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不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名下的房子卖了后钱被夫妻的一方拿走怎么追回
在夫妻关系中,如有一方未经过对方许可而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给他人,若此第三者为善意购买房屋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已经完成了房地产的相关交易手续和注册事宜,则可依法享有该处物业的所有权。
其配偶有权主张撤消这一交易行为,但无法收回该物业,仅能要求擅自处置共有财产的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夫妻一方不签字可以卖房吗
在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资产的处理时,必须获得夫妻双方的共同认可,任何人都无权单方面对该财产进行处置。
即便在出售协议中仅有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签名签署,那么也需要获取其伴侣本人对于房屋销售行为的明确许可授权。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了共同房产,其婚姻伴侣享有追索该房产的权利,然而,如果善意购买者能够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条件,则可依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在此种情况下,婚姻伴侣无法再行追索该房产,但是他们仍然有权向擅自处置房产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