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人身伤害中各种类型伤残鉴定的依据)
通常遇到的人身伤害类型的案件,主要为交通事故、工伤、意外伤害三类,这三类根据受伤害的程度,需要做一下伤残鉴定,以确认民事赔偿数额。
然不同的案件类型,所遇到的危险性是不同的,造成伤害结果的成因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伤害类型,即便造成相同程度的伤害结果,所构成的伤残等级也是不同的,原因在于进行伤残鉴定的依据是不一样的。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法定依据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鉴定细节规定
(1)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1条第2款:“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鉴定时机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3)致残等级划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4条:“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3.不再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作为鉴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取代,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案件(工伤案件除外),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
相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提高了鉴定的标准。如以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刚好构成十级伤残的,现在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有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了。
1.工伤伤残鉴定的法定依据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16)。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的鉴定细节规定
(1)适用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1条:“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等级划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4.6条:“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1.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的法定依据
2013年6月8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鉴定细节规定
(1)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第1条:“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分类、分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第3条第2款:“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第3款:“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