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都应组织考试,实践类课程也应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三条 学生均要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考试包含考试和考查,即包括笔试、口试、报告、论文、上机、实践操作等多种考核方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考试领导小组;各教学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考试领导小组,做到分层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教学计划组织和协调,各学院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 考试资格的审定
第七条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一)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二)累计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体育课达四分之一);
(三)未按时完成四分之一以上作业者;
(四)实验课和实习等实践环节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者;
(五)未按时完成四分之一以上实验报告者;
(六)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第九条 无考试资格学生擅自参加考试,其考试结果无效,学校不予承认。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条 考试方式
(一)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内容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与开卷结合、撰写报告等多种考核方式。
(二)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多种恰当的考核方式,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试、课堂报告、课后作业、小测验、实验、考勤等,增加课程过程化考核比重。过程化考核分值不低于30%。
(三)对于因调整过程化考核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的课程,须经学院批准并备案。课程考试方式、总成绩评定办法及评分标准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命题
(一)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适当、难度适中。在考查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同时,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二)命题原则上做到“教考分离”。有试题库的课程命题应该使用试题库;无题库的课程学院组织统一命题。同一份试题中不得出现重复内容,近三年内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开卷考试试题及答案不得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三)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A、B卷。经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或指定的教师审核,指定其中一份为期末考试题,注明试卷页次,印刷份数及需装订答题纸页数;另一份为补(缓)考试题。补(缓)考试题由教师当场签字密封,交学院业务办保存备用。
(四)考试前学院要组织教师试做试题,确定评分标准,并将A、B卷空白试题各一份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学院业务办存档。
(五)试卷题头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一律采用统一格式。
第五章 试卷印发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院试卷的印发与保密工作,是试卷交付印刷厂前及出厂后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与指导本学院试卷的印发与保密工作,制定本学院试卷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指定试卷专管人员(两人)具体负责试卷的印制与保管,并将专管人员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报教务处和印刷厂。专管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四条 印刷厂厂长是全校试卷印刷和出厂前的保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试卷在厂内的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本厂试卷印发与保密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印刷厂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发工作,具体工作为:接收、保管、发放各院(部)的试卷,核对试卷种类和数量,监督制版、印刷、分装、密封试卷、销毁底版和多余试卷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学院和印刷厂要设置存放试卷的专用保密室、保密柜、监控设备等,除专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保密室、保密柜的钥匙由试卷专管人员保管,不得擅自将钥匙以任何理由转交他人代管。保密室要达到防盗、防火、防水、防鼠等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等设施。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教学计划内考试,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的前两周将经学院审核通过的试题打印稿和试卷审核记录表一并交给学院试卷的专管人员。试题要装入试题袋当场密封,试题袋封面要注明考试科目、印刷份数、试题页数及需装订的答题纸和草稿纸页数。专管人员最迟于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一周所有试题袋送交印刷厂,并向印刷厂提交试卷印刷清单。
第十八条 印刷厂要在考试前一周将全部试卷送交学院试卷专管人员。专管人员要严格核对试卷种类和数量,在试卷发放单上签字确认。专管人员应在考试前将试卷发给监考教师。监考教师要认真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并在监考教师试卷领取清单上签字。公共课试卷的发放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试卷在流转各环节中,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保存备案,如发生试题泄漏或变相泄漏的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启用备用试卷,对因此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试卷的制版费、印刷费、纸张费、装订费均由学生所在院(部)支付。
第二十一条 补(缓)考试卷的印制与保密要求同期末考试。
第六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二条 考试周内的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根据公共课考试日程,安排专业课及其他所开课程考试,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协调。非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根据教学进度一般应在考试周前进行。考试日程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时间。
第七章 监 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为主考,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副主考,负责本单位所承担课程的全部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选派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熟悉考试业务,坚持原则,处理问题果断。
第二十六条 做好监考教师安排及通知。监考由开课学院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担任。80人以下考场至少2名监考教师,80人以上考场3~4名监考教师。监考安排由监考教师所在单位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职责:
(一)熟悉有关监考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提前15-20分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按规定就座,严格检查学生证件,核查考生人数,提醒考生清理桌洞及周边与考试无关物品,宣读考场纪律和《烟台大学违纪处分条例》有关内容。提前3-5分钟分发试卷,要求考生答题前必须在试题纸、答题纸和草稿纸上先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
(三)考试时,监考教师除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或有误的地方进行说明外,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题中的其他问题一律不作回答;
(四)监考教师在监考时须佩戴监考证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使用手机,不得聊天、看书报,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
(五)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将具体违纪作弊形式等情况记录到《考场记录》中,收集好相关物证材料,并要求违纪作弊考生在《考场记录》上签字。考试结束,立即将《考场记录》及必要的物证材料报送考务办;
(六)发现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如通讯工具作弊、替考、集体作弊等)要及时制止,第一时间上报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和教务处;
(七)考试结束试卷清点如数后,及时将试卷交至学院试卷专管人员,一份考场记录送交考务办。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持校园卡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如校园卡丢失,则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齐全。无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开考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 除必要的文具外,座位附近及桌洞内不得有任何文字材料和书包、衣物等,考生不得将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开考前,学生应将所有材料、物品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进行期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做手势、打暗语;开卷考试中不准互相传递、借阅书籍、资料等。如有问题须举手,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三十二条 考生在答题期间,应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他人抄袭。
第三十三条 考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其附近停留和大声喧哗。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安静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四条 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先将班级、学号、姓名填写在试卷、统一的答题纸及草稿纸上。
第三十五条 课程以综合设计、论文、报告等作为考试形式的,要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有违纪作弊行为,按《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该课程考核总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学分,取消补考资格。
第三十八条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对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成绩评定及网上成绩录入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不宜采用百分制的可采用五级评分制,按优(相当于90分以上)、良(89~80分)、中(79~70分),及格(69~60分)和不及格(不足60分)。
第四十条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结合过程考核成绩核算出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学期总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明确宣布。
第四十一条 期末考试及补(缓)考试卷,同一门课程多名教师开课,实行流水线阅卷制度,由专人核对、合分。阅卷教师要在所批改题目前签名。成绩一经核实,不得随意改动,改动必须签字。评分时严禁打“人情分”或“照顾分”。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总结考试情况,撰写试卷分析报告,对成绩分布明显异常的试卷,要分析原因。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开课学院提交查询成绩书面申请,由开课学院审批。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完成阅卷工作,认真填写成绩登记表上的内容,按学校要求及时完成学生成绩的网上录入工作。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生成绩反馈信息周,如发现成绩存在遗漏或误录时,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烟台大学学生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持学生原试卷报教务处审查批准。
第十章 补考与缓考
第四十七条 补考:必修课、限选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不参加补考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1-3周内进行。补考成绩高于或等于60分者,按60分计;低于60分者,如实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补考:
1.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2.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践课程;
3.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重修课程、公共体育课程;
4考试作弊违纪者。
第四十九条 缓考:除任选课程外,学生因公、因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逾期不办者,视为旷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不及格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一章 考试检查
第五十条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考试期间设考务办公室,负责考试常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考试期间,督导与评价中心成立考试工作检查组,负责检查各学院考试的组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十二条 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派出巡视人员检查本学院各考场执行考试制度情况,处理好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三条 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将上学期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对考试试卷、评分、阅卷情况、成绩录入、作弊处理等内容进行抽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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