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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大学生还能做家教吗?
2024-11-10 15:52

这项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大学生还能做家教吗?

10月15日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落实“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其中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均属违规。者了解到,自《办法》出台以来,有关大学生家教是否涉嫌违法的话题引起了广泛讨论。那么,大学生还能做家教吗?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应如何加以引导?

现象

部分高校叫停家教勤工助学有学生坚持有学生放弃

自从“双减”政策出台以来,部分高校已停止了家教中介方面的业务。2021年8月18日,华东师范大学家教中心发布《关于在“双减”政策下的整改通知及退费公告》,宣布将终止相关业务。而今年10月14日,在《办法》生效的前一天,华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也宣布,10月15日起暂停个人委托类勤工助学业务。实际上,“个人委托类”业务大多为家教信息的发布。

一系列举措意味着高校开始将“家教”排除在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之外。然而,还有一些同学不打算放弃。

就读于广东某高校师范专业且正在从事家教工作的大三学生小胜(化名),虽然从社交平台了解到《办法》,但她并不打算就此放弃做家教。于她而言,做家教不仅能补足她的生活费,还能提高她对教材和课程的熟悉度、巩固师范技能;此外,她也与学生之间建立了颇为深厚的感情。广东某高校大学生梦筌(化名)则因前期与家教机构签订了合同,再加上认为“目前好像也没有非常严格的处罚措施”,还是决定继续完成合约规定的共计60小时的家教工作。

《办法》的颁布实施会否对家教供需产生影响?某家教中介向记者透露,这两个月来家教接单人数没有太大变化,目前《办法》并未对家教接单造成实质性影响。

一些大学生选择继续兼职当家教,一些大学生则在了解到《办法》之后选择了放弃。广东某师范院校大学生泳湘(化名)就在10月8日结束了家教工作,原因是“知道做家教可能会被罚”。福建某高校大学生王鑫(化名)在《办法》生效前一天完成了最后一次家教,听说“做家教违法,罚金不低”,她与身边3名同学都停止了家教。

朱女士的孩子正在广州上高二,《办法》生效后,她身边仍有不少家长在请大学生家教。“大学生家教相比起培训机构的收费低不少,对于有需要的家庭来说还是很友好的。”她认为大学生做家教对双方都有好处,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可通过做家教获得收入,减轻家庭负担;有需求的家庭则能以较低的经济成本,找到合适的大学生家教来指导自家孩子学习。

说法

传统的大学生家教或不合法开展校外培训须经审批

那么,《办法》施行后,大学生做家教是否真的违法?记者采访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行政争议调解员马新国律师。

马新国介绍,根据《办法》,传统意义上的大学生家教,即大学生去到学生家里给学生进行“一对一”学科类补课这一行为,是被禁止的。大学生若未经审批进行家教活动,会面临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但大学生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这一行为仍然是合法的。此外,家长为大学生提供场地补课算违法。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马新国说。

不少人也关心,往后,如果大学生在做家教的过程中,遇到诈骗、家长不依约付费甚至人身安全风险时,还能否理直气壮维护自身权益?马新国表示,若是违法培训,所得的财产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违法培训中遇到诈骗、人身安全风险时,仍然可以报警,施害人员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若是家教培训被认定违法并被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如果认为处罚不合法,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马新国补充道。

业内人士任军(化名)认为,作为一部“暂行”的行政法规,《办法》可能还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比如对于“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定义、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况的定义等等,还存在着一些模糊地带。此外,实际的监管也存在一定难度。例如,大学生家教通常是“一对一”,面广分散又隐蔽,如何获得其违法行为的确凿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如何保护家教对象的隐私?在处罚方面,如果查到大学生做家教,是处罚大学生还是处罚家长?该罚多少钱?作为学生来说,是否可以承受高额罚款?

观点

新规旨在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对于大学生家教应疏导结合

《办法》将对大学生家教产生哪些影响?“《办法》对培训机构、家长,以及一些从事校外培训的自然人,例如大学生家教等,是有积极的指导和规范意义的。”任军说,“《办法》的重要意义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更多的是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做家教是大学生特别是师范生获得实践教学经验的重要途径。通过家教活动,他们能在实际的教学环境中应用和实践所学的教育理论和方法,了解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差异,锻炼教学和沟通能力。”全国青联委员卢宇认为,若全面禁止大学生从事学科类的教培工作,他们会失去一个重要的实践渠道,这不仅可能影响他们的经济状况,也可能削弱他们将教育理论应用于实际的能力。“这对于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尤为不利。”

在卢宇看来,可探索通过将大学生家教适当纳入课后服务体系等方式,实现其合规化。

“对于大学生家教应当疏堵结合,引导为主。”任军认为,对于大学生家教,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对确认有违法行为的大学生家教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双减”精神,对于一些收费不高的大学生家教以及轻微违法的大学生家教加强引导和教育。此外,高校也要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开辟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安心求学、无忧求学。

《办法》部分条款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金羊网

文字 | 记者 孙唯 实习生 李博 张佳吟

图片 | 羊城派资料图(图文无关)

编辑 | 舒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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