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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法律合规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2022-02-24 16:16

原标题: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即纳贤:公开招聘核心岗核心总经理一枚!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刚刚获批筹建,便马不停蹄地开启人才储备模式。

2月18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关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公开招聘人员的公告。公告称,根据机构筹备需要,现公开招聘法律合规部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名。

由此不难看出,为了更好地推进筹建工作,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急于吸纳法律合规领域专业人才的迫切心情。

筹建伊始忙纳贤

急聘法律合规专业人才

银保监会所发批文显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拟任董事长为杨斌、拟任总经理为张竞。在筹建过程中,组织架构搭建,核心管理岗的人才先行。

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给出的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来看,应聘者需满足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如果条件特别优秀,招聘条件还可适当放宽。

从素质和能力来看,应聘者需要对金融保险行业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具备法律合规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具备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执行力,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等,尤其是中共党员会优先“中标”。

那么,法律合规部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具体岗位职责有哪些呢?

不难发现,基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所属的专业领域,应聘者不仅需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应对保险业特别是财产险、农险的法律事务、风险管理有着全面的认知和管理经验。

体制改革落地

渔业保障开启新征程

事实上,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于2月15日刚刚获得银保监会批复筹建,其初始运营资金为5亿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

根据银保监会批复公告,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是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宁波市、江苏省、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宏东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则波等111家(名)渔业服务组织、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从业者作为一般发起会员,联合发起筹建。

值得一提的是,除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筹建外,银保监会还同意该机构辽宁、大连、广西、海南等4家省级分支机构同步筹建,并要求筹备组应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发起会员、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背景上看,作为主要发起会员之一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是1994年7月经农业部发起、民政部批准设立,主要是由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数据显示,成立27年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各地组织组成的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截至2020年底,累计承保渔民1399.54万人(次),承保渔船100.71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94万亿元,共计为1.45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1.69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1.32万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78.22亿元。

那么,既然有了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缘何还要成立渔业互助保险社呢?对此,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解释称,这主要是源于随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家对金融保险监管的日趋严格,渔业互助保险此前的“协会”体制已不再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因此,为了便于渔业互助保险更好地纳入监管,2020年初,国务院领导批准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工作。同年5月,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彼时即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思路。

根据改革方案,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该机构为专业性的相互保险组织,遵循“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开展渔业行业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等保险业务。

而今,随着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正式获批筹建,也标志着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终于落地。

相互保险机构再扩容

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然而,渔业领域为何要以互助保险的形式实现风险保障?其与近几年一度大火的网络互助又有哪些不同呢?

在专业人士看来,从监管范畴上看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因为渔业互助保险无论是过去在协会组织下发展,还是改制后以成立互助保险社的形式受银保监会监管,都是在政府机关和监管范畴内经营运作。而网络互助却一直游走在监管范围之外,且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多风险问题,这也是近年来网络互助平台接连关停的原因所在。

而渔业领域之所以要通过互助保险的形式实现风险保障,这主要是与渔业本身所属高风险领域有关。众所周知,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常面临着各种突发自然灾害的侵袭,普通商业保险机构难以承接如此大的风险标的,而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互助互济模式,则能有效填补国内渔业保险空白,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构筑起了一张安全保障网。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于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探索,早自2015年就已开启。2015年2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印发。

根据《试行办法》,监管将从三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第一类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组织。第二类是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第三类是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

此外,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还设置了相对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设立了六家相互保险机构,分别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慈溪市龙山农村保险互助联社、瑞安市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如今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到来,也标志着我国相互保险机构将扩容至七家。

对于发展相互保险组织的意义,监管曾在《试行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及,相互保险具有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促进保险业转型升级、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等积极作用,并且保险互助文化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可以想见,未来,伴随着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筹建开业,我国渔业的风险保障不仅会更加完善,也将对我国保险业转型升级、丰富市场主体结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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