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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1-10     移动:http://mip.xhstdz.com/mobile/quote/61036.html

对贸易术语与信用证审单实务相关性的思考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款(PRICE TERMS),一般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用来表示货物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贸易术语确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基础贸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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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根据基础贸易合同开立的,贸易术语通常显示在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栏位,是信用证的重要要素之一。在银行实务中,信用证不同的操作环节对贸易术语关注的角度并不相同。在开立环节,开证行需要了解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其与运输方式、运输单据的对应关系以及与保单的关联等,尽量做到开立的信用证符合贸易实务和通行的国际惯例。在审单环节,本着“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单据中体现的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仅须与信用证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等国际惯例作一致性的审核。然而,在实务审核中存在一些与贸易术语相关的特殊情况,给单据审核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引发了笔者对贸易术语与信用证审单实务相关性的思考。

对贸易术语与保险金额的审核

案例背景

信用证规定如下:

42C汇票规定:发票上的装运港船上交货(FOB)价格加保险费的即期汇票。

45A货物描述:货名(COMMODITY)为蒸汽煤(STEAM COAL);数量(QUANTITY)为30000MT +/-10%; 单价(UNIT PRICE)为USD41.50/MT。

贸易术语(PRICE TERM):FOB,印度尼西亚巴厘巴板(BALIKPAPAN,INDONESIA)。

46A单据要求:保险证明正本和副本各1份。

47A特殊条款:保险费用将由申请人承担,并通过本信用证进行结算;发票需详细列明索要的保险费用。

提交的发票显示:蒸汽煤数量为19200MT;单价为USD41.50 ;总价为USD796800.00;FOB 印尼巴厘巴板。

保险费用为USD238.79,提交的保单显示:保险金额为USD796800.00,汇票金额为USD797038.79。

那么,保单显示的保险金额是否满足要求?

分析与结论

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为FOB,同时要求提交保险单据,且规定保险费由申请人承担,并在信用证内结算,而提交的保单显示保险金额仅为100%的货物价格,那么该保险金额是否满足要求呢?

对于投保金额的审核,当信用证明确规定具体的投保金额或投保比例时,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审核,而本案例中信用证对保单除了提交份数的规定外并无其他要求。在这种情况下,UCP600及ISBP745关于投保金额的规定是否适用呢?

根据UCP600第28条f(ii)款以及ISBP745第K12条,当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时,投保金额应至少为货物CIF或CIP价格的110%,如从单据中不能确定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或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价格,投保金额须基于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实务中,由于对上述惯例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解读,因而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根据上述惯例规定,由于在本案例中从发票上并不能确定CIF或CIP价格,或者说由于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为FOB,发票上不可能出现CIF或者CIP价格,那么投保金额至少应为承付或货物总值两者中金额较高者的110%。因此,提交的保单显示保险金额仅为100%的货物价格,该保险金额不足以构成不符点。另一种意见是,上述惯例提及的贸易术语均为CIF或CIP,当贸易术语为FOB时,上述惯例对保单投保金额的审核是否适用并不明确。因此,对该案例中保险金额的审核缺少依据,提交的保单可显示任何投保金额。

在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版本及2020版本中,只有CIF和CIP术语项下规定卖方必须办理保险,且明确规定了必须投保的险别和最低投保金额(10%的保险加成)。对于其他术语则并无相关规定,尽管实务中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通常会选择办理保险,但并不构成相关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在本案例中,笔者倾向于认为,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为FOB,不管是UCP600还是最新的Incoterms®对该术语项下应如何办理保险均无明确规定。因此,除非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或投保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要求提交的保单投保金额的审核适用UCP600第28条f(ii)款等,否则,银行将缺少审核保单投保金额的依据,提交的保单显示任何投保金额均可接受。

对贸易术语与运费的审核

案例背景

信用证贸易术语规定:货交承运人(FCA),上海中国( SHANGHAI CHINA)。

46A单据条款规定:收货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正本空单(AIRWAY BILL  IN 1 ORIGINAL ConSIGNED TO APPLICANT)。

提交的空单显示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

那么,空单上运费的表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矛盾?

分析与结论

Incoterms®2010指出,FCA、FAS、FOB这三个贸易术语通常规定应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也允许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但由买方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和运输费用。因此,当信用证中显示这三个术语时,提交的运输单据往往显示运费待付(FREIGHT COLLECT)。本案中,空单显示运费预付,是否构成不符点呢?

《国际商会指南:运输业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指出,合同是独立的,二者不仅涉及的当事人不同,而且合同项下的义务也完全不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Incoterms®并未明确指出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会对承运人构成相应的约束,实际上承运人出具运输单据只需符合运输合同的要求即可。在本案例中,贸易合同明确选择适用贸易术语FCA,同时要求提交空单。虽未在信用证中明确运费的承担方,但买卖双方约定此次货物发运的运费由卖方承担。那么,卖方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上则会规定由卖方支付运费,从而出现空单上显示运费已付的情形。另外,实务中有关运费的承担方还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情形,运费的支付也存在多种方式。因此,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根据贸易术语的构成要素,决定买卖双方谁负责承担运费,比如当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为CIF,则主张必须对应运费预付等。

对贸易术语与发票金额的审核

案例背景

信用证规定如下:

42C汇票规定:60%货值的即期汇票(DRAFT AT SIGHT FOR 60PCT OF SHIPMENT VALUE)。

45A货物描述:轴承(BEARINGS);合同总额(TOTAL ConTRACT VALUE):USD347000.00。

贸易术语:FOB欧洲海港和/或FCA 欧洲机场。

提交的发票显示:轴承,FOB 鹿特丹。

发运货物的总价值:EUR345495.00。

各种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VARIOUS COSTS FOR SERVICE & OTHER CHARGES):EUR1244.23。

发票总金额(TOTAL INVOICE AMOUNT):EUR346739.23。

60%的货物总价值(60% OF TOTAL SHIPMENT VALUE):EUR208043.54。

汇票金额:EUR208043.54。

开证行提出不符点为发票显示信用证不允许的各种费用(INVOICE SHOWING VARIOUS COSTS WHICH NOT ALLOWED BY THE L/C)。

那么,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分析与结论

根据ISBP745 C9条规定,与单据缮制、运费、保险费之类相关的额外费用和成本,须包含在发票上所显示的与贸易术语相对应的价值之内,即发票不允许显示超出贸易术语所应包含的费用以外的费用。那么,什么是贸易术语所应包含的费用呢?Incoterms®对所有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均进行了划分。如在CIF术语项下,除包括成本、保险费及运费外,还有如包装费、货物查验费、出口清关税费等其他费用。因此,惯例规定发票上显示这些相关的费用是允许的,但必须包含在CIF价格之内。然而,实务中与贸易术语相关的费用种类繁多,费用核算非常复杂,因此,要判断某些费用是否包含在对应的贸易术语之内并不容易。

在本案例中,发票上显示了发运货物的总价值,同时还显示了各种费用(包括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但是,发票上显示的60%的货物价值,并非是基于上述发运货物价值计算得出,而是通过发运货物总价值与各种费用两者相加后乘以60%所得。那么,该发票上显示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是否包含在FOB价格之内呢?

首先,从发票上对货物价值的表述来看,发运货物的总价值并未明确指明就是货物的FOB价;其次,发票显示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与UCP600等惯例规定并不矛盾,根据国际商会意见TA779rev,如此不能被认定为不符;最后,信用证规定汇票支款金额为60%的货物价值,而提交的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上显示的60%的货物价值一致。综合考虑,笔者认为,发票上显示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包含在此FOB价格之内,其与发运货物总价值共同构成了货物的总FOB价。但是,如果该发票在明确表明发运货物总价值为FOB价的情况下还规定了其他各种费用,则构成不符。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实务中发票有时在贸易术语以外会显示各种费用,且判断该类费用是否包含在对应的贸易术语之内比较困难,但仍应遵循表面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核。一方面需要对Incoterms®的内容有所了解,另一方面只要显示的相关费用与UCP600等惯例以及单据本身等不构成矛盾,就不能认定为不符。

案例思考

上述几个案例反映了信用证单据审核实务中与贸易术语相关的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银行审单人员对单据中显示的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内容,仅须遵循表面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核。然而,在上述几个案例分析中,均有涉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贸易术语的相关规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银行的审单人员在实务单据审核中需要考虑通则中相关贸易术语的规定呢?

在国际商会意见TA885rev中,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为CIF Mundra,卸货港为Mundra Port India,最终目的地为ICD Moradabad India。提交的提单显示自卸货港到ICD Moradabad的内陆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空箱返回至ICD TKD的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开证行拒付,不符点为提单上显示空集装箱归还至ICD TKD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而信用证无此条款。国际商会认为不符点不成立,并分析指出由于信用证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IF Mundra,那么卖方只需支付将货物运至Mundra 港的运费。买方则有责任承担自卸货港Mundra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申请人(买方)归还集装箱的费用发生在卸货港卸货之后,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这些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即使信用证没有如此规定。

从上述意见我们可以看出,支持国际商会观点的依据是Incoterms®2010关于贸易术语的相关规定。由于国际商会意见对日常审核实务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因此,银行审单人员可以完全不考虑贸易术语的含义或其相关规定是不现实的。那么审单人员对贸易术语应该把握到何种程度呢?笔者认为,首先,实务中对贸易术语的使用情形各式各样,且贸易术语的适用惯例并非仅有Incoterms®,Incoterms®也有多种不同的版本,其相关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其次,买卖双方基于贸易实务,选择对贸易术语相关的规定进行修改或排除也是被允许的。作为银行审单人员,应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仅依据信用证条款及单据本身判断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关于贸易术语的把握程度,就像了解或熟悉与信用证相关的运输、保险等方面的知识对审单实务有所帮助一样,了解或熟悉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或相关规定也有助于其更好地审单,从而避免在实务审核中产生困惑。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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