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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三)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四)非法集资花样多,全靠高息来诱惑。
(五)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六)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七)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八)你看重的是他的利息,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九)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
(十)凡是宣称稳赚不赔的绝不投资,凡是承诺高额回报的绝不投资,凡是没有金融牌照的绝不投资,凡是没有资金存管的绝不投资。
(十一)不盲从名人广告,不听信他人诱导,不眼红高额回报,不落入陷阱圈套。
注:上海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为了解答群众的疑惑,一位常年奋斗在打击非法集资第一线的警官,用诙谐幽默问答方式为大家解析非法集资中的常见误区,供大家参考。记住了这些,钱袋子扎得牢,不被骗到就是赚到!
1、他们都是正规公司,都有营业执照啊?
答:营业执照对于公司如同一个人的身份证,有身份证并不代表他不会犯罪。
2、他们注册资本上亿啊?
答:现在都是认缴制,就是说注册公司的时候不需要验资了,注册资本写多少不等于他实际拿出来这么多钱,只能说明老板吹牛的力度,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3、那工商局就不管了,这都能批准?
答:工商不是批准设立,只是登记,登记,明白吗,记录一下而已。
4、我投的这个公司是政府部门批准的,还有金融牌照呢?
答:金融牌照有很多,不是都可以卖“理财产品”的。他们有的把备案证明说成是政府部门审批的牌照,像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些都不是金融牌照,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5、他们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政策都鼓励了?
答:政策鼓励的是创新,而他们是打着创新的名义在犯罪。
6、我们投的这个理财平台在美国上市了?
答:那又怎么样,在国外上市就牛了?美国是注册制,上市没有中国那么难,上市企业一天暴跌百分之几十很正常,退市也是很普遍的事情。
7、我们这个平台实力雄厚,旗下几十个公司呢?
答,现在注册个公司,比吃碗方便面都简单。注册很多的公司,才能让你以为实力雄厚业务多多啊。
8、他们有外资背景、国资背景、上市公司背景?
答:呵呵,自己找个代理在国外注册个公司,回来再填个股东,仅此而已。送点股份给不知哪里的国资子公司,以为这样就有背书,也太好骗了吧?至于上市公司,造假都还屡禁不止呢,何况只是下面的子公司。
9、他们在央视都打广告了?还有各种赞助冠名。
答:在广告这方面,电视台就是个商业机构,不代表政府审查,再说它也没这能力识别!
10、我们这个公司都在钓鱼台国宾馆开推介会了,不正规,国宾馆会让他进吗?
答:国宾馆也是宾馆,商业机构,提供场地,不是法定审核部门。
11、那在人民大会堂开推介会呢?
答,很正常,人民大会堂在不开两会的时候,对外提供商业服务,提供商演、场地租借等。
12、某某名人给他站台了?
答:名人也是人,经济学家还有被骗的呢。这些活动他们都有出场费的。你被忽悠了,可以起诉他去,民事索赔。
13、他们还跟某某专家、领导合影呢?
答:这些公司总是拉大旗做虎皮,想着找人贴金,专家、官员也不是万能的,也会被蒙蔽当作“活道具”,即便有调研、视察、合影等,也是某些特定场景下的,被别有用心的人拿来断章取义,目的还是让公司看起来更正规,更好地蒙骗你。
14、某某组织给他发奖了,最负责任企业?
答:这又能说明什么呢?那个奖就是花钱赞助买来的,甚至什么野鸡组织也不知道。
15、我这个平台债标很安全的,都有担保的?
答:有没有仔细看?担保公司是谁,都是关联公司,实质是自己给自己担保,也就是爸爸借钱,妈妈担保,哥哥引荐,弟弟回购,相当于没担保。
16、我这个债标还有抵押物哩,厂房、汽车啥的?
答:先不说抵押物是不是真的有,就算有,你有抵押权登记证书吗?人家都不知道抵押登记几次了,将来拍卖还轮得到你啊?
17、我这平台很牛的,风控都是用大数据技术?
答:听他吹吧,才几个数据,就敢讲大数据?中国有大数据的,除了政府部门,估计也就百度、阿里、腾讯这三家敢讲有大数据,他们三个爷把自己的数据转化到金融风控还有很长的路走呢,你们那些草台班子就算了吧。
18、这个平台搞了这么久了,你们怎么都不管?
答:公安机关也不是神仙,一看就知道他违法了。现在都是法治社会,说什么都要讲证据的,要调查过才能知道啊。公安机关也不能未卜先知啊!
19、我们觉得这个平台很好,利息一直准时给我,谁叫你们打掉它的?
答:拜托,办非法集资案件很复杂很累的,你以为公安机关吃饱撑的?真是那啥啥不识好人心。你前面拿的钱都是自己或者后面人付的本金的一部分而已。就像击鼓传花一样,资金链随时可能断,早一点打掉能避免你损失的更多。
20、我们不认可这是非法集资呢?
答:很多人把政府当男朋友:1. 要你管我? 2. 你怎么不管我? 3. 你给个解释? 4. 你不要解释,我不听我不听,你说的都是骗人的!非法集资的认定是依据法律和事实由法院判的,要相信司法部门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哦,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21、我就不去报案,报案了就钱拿不回来了,看你怎么办?
答:你还在幻想骗子逍遥法外就可以骗别人钱来还你的本金?这更方便他们偷偷转移资产!早点报案,公安机关也能帮你们多挽回一点损失。不然警察叔叔只能更加辛苦的去收集其他证据了,无非更累点,案件办的更慢点,资产处置更慢点。
22、你们要把钱都没收掉?
答:没有的事,非法集资追缴的赃款都是按比例统一发还给投资人,人太多所以会慢一点。
23、听说去闹一闹的话,政府就能赔偿我损失了?
答:投资有风险,你赚钱的时候也没见你给国家啊,亏了怎么能拿纳税人的钱来补贴你?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要是听信别人鼓动去缠访闹访,那就是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啦。
24、我们这个平台有很多项目的?
答:大部分项目都是假的,你有现场核实过项目的真假吗?就算带你去参观的厂子,也可能并不是他的。
25、我投这个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很安全哩?
答:先百度下啥叫托管,不理解?炒过股票吧,到银行开个账户关联股票账户那个就是托管,你那平台没有第三方托管,仅仅有第三方支付做通道,傻傻的,分不清第三方支付,被忽悠认为是第三方托管。
26、那第三方支付就不能托管吗?
答:第三方支付与p2p一样,都是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他自己都是需要第三方托管的,所以你这p2p的所谓托管,就是把自己需要监管的三岁小孩给一个四岁小孩去监护,你想想会咋样?基本都是兜个圈进入平台自己控制的账户了,这就形成了资金池。
27、太专业了,啥叫资金池?
答:虐待过全中国所有中小学生的一个数学题知道吗?一个水池,这边一个管子进水,那边一个管子出水,进出水速度不一样,池子就有水了,水换成钱,你就是管子。管子一多,大家的钱就混在一起分不清了。因为有资金池,平台就容易挪用资金、借新还旧甚至卷款跑路,所以不得随意设立,设立就可能非法集资。
28、国家整顿结束后的平台风险总低了吧?
答:整顿方向——P2P要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也就是它事实上仅提供信息,风险要你自己把握了。只是信息透明些,但不能降低风险。说白了,借钱给上面的人,跟借钱给你们村爱折腾的二狗子没啥区别,可能逾期了,找二狗子要账还方便点。
29、那我投资啥,这么多地雷?
答:心态要好,那么高的收益要是安全怎么能轮到你这样的人?全球经济不景气,你什么都不干就能年收益率7%的理财产品,算上他的各种成本,至少他得赚12%才不亏吧?动动脑子,那些公司去哪里搞那么高的收益?GDP增长一年还不到7%。你还是老老实实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吧!
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俗称的金融牌照,是指批准相关机构开展特定的金融业务的许可证,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必须许可才可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有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等。
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必须持牌经营,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居民如有理财需求,应当选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如您发现这样的“理财产品”,请立即举报!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八)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150人以上的,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个人骗取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骗取50万元以上,即可追诉。此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行数额超过50万元或者购买人数超过30人的,应予立案追诉,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最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目前存在大量面向境内用户、以“外汇交易”为旗号进行融资分红的平台。近年来,已有多起外汇理财平台崩盘跑路、突然关闭或被定性为传销诈骗等风险的事件发生,它们的风险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业务牌照涉嫌造假。部分外汇理财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声称自己受权威机构监管,或宣称拥有授权。近期,就有公司声称“获得英国FCA认可并受其全面监管的金融机构”,并附上了FCA代码,但经查询发现,代码对应的网站与该公司并不一致。
第二类是交易过程不透明。部分外汇理财平台对外宣称“资金安全,只赚不赔”。这些平台资金并未依法购汇并汇至境外投资,而是在交易过程中被“暗箱”操作、不断蚕食。例如,部分平台就是其客户的交易对手方。新手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投资者加大投入后会慢慢出现亏损的情形,在平台的建议下操作或者采用自动跟单的模式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第三类是利用“传销模式”发展客户。部分外汇平台以“互助理财”的名义,发展下线,按层级返利的方式不断吸引新投资者加入,这种模式涉嫌传销。例如,外汇平台沃尔克(http://walkert.cc)声称是“自己是一家百年历史的英国金融公司,受FCA监管,保证客户本金安全,投资者每个月可获得最低比例收益和三次分红,同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发展线下获得提成,一般可以获得10层下线一定比例的分红。”该平台通过这种业务模式迅速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经核查发现,沃尔克并不在FCA的监管范围,且该平台已无法正常提现。
第四类是打着“外汇交易”旗号“持续高额分红”。部分平台以“外汇交易”为旗号融资,进行“持续高额分红”。这类模式成立的前提是建立在“外汇交易”盈利始终大于“分红”的基础上,而盈利有不确定性,这类平台宣称的持续盈利绝不可能,很可能会演化成“庞氏骗局”。
近期,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
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您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请您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民间借贷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法律保护24%内年化利息,允许24%-36%自愿支付,超过36%无效。对于复利计算的借款,折算后实际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投资前,建议您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该私募基金公司是否登记,该私募产品是否备案。同时,您需要是一名合格的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您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您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这只私募产品的总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私募产品不能向不特定对象销售。吃瓜群众经常会看到“不特定对象”一词,到底什么意思呢?万块钱呢。这就叫做“特定对象”,都是熟人嘛。我抱出一本《中国黄万块钱,这就叫做“不特定对象”。大白话就是“广撒网”。所以:如果你投个5万元就买到了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遇到骗子了;者看到宣传单,然后买的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骗子;如果有人拉你免费旅游,然后在度假酒店开投资报告会,从此搭上了私募的幸福便车,那么你上当了!
一看主体资格。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包括相关咨询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二看营销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不能这么做的。证券期货交易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风险告知绝不仅是流程要求。
案和服务器所在地,识别不正规网站。
四看收款账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请您果断拒绝。
1、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预定床位、预存会费可拿收益的养老为幌子的;
2、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3、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慈善”“互助”“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4、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黄金、期货等为幌子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5、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6、公司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或公司高管是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7、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或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的;
8、要求缴纳投资款以现金方式,或者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转账的;
9、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10、赠送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11、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的批准文书,并向监管部门核实真伪;二看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真实、安全、可靠。
三思
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
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借“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义招揽借款人,以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网签房产、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俗称“套路贷”。“套路贷”是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以下作案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均无金融资质,并以个人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要求借款人只能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须交还犯罪嫌疑人。
三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四是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请广大市民群众提高警惕,在日常生活中千万小心!
近年来,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和高风险理财,令其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恶性事件。
现提示各位家长及广大学生要充分认识网络不良借贷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纠正自我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结合实际,量入为出。如果已经申请贷款,一定要按时还款,如果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向父母或老师求助,切忌同时在多家平台间互贷互还。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小额现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现提示如下: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三)广大金融消费者应注意学习了解金融知识和增强维权意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避免因过度负债造成征信污点和经济损失;对于显失公平的借贷合同,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司法手段予以撤销、变更;如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消费者应当向监管部门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构报案。
近期,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商品溢价收入、会员和加盟商缴纳的费用,多数平台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平台通过线上、线下途径,以“预付消费”“充值”等方式吸收公众和商家资金,大量资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平台虚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授意或默许会员、加盟商虚构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缴纳一定比例费用,谋取高额返利,平台则通过此方式达到快速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部分平台还采用传销的手法,以所谓“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并“拉人头”发展人员加入,靠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平台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的特征。
此类平台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参与传销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请广大公众和商家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利益受损。同时,对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近年来,投(融)资理财公司快速发展。这类公司属于一般性中介服务类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面向公众开展存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理财业务、私募投资、保险销售等金融业务。但是,部分投(融)资理财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直接或间接违规开展金融业务,诱发非法集资风险:有的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的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的虚假宣传,冒用金融机构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基金或股票;有的承诺向投资者支付固定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发放贷款;还有部分不法分子披着投(融)资理财公司的外衣,编造虚假的融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上述行为严重影响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已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法。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从事投资理财要选择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拒绝高利诱惑,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近期,有关部门发现,市场上有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等名义实施“退保理财”诱骗的不法行为,其基本操作手法如下:
第一步,通过拨打保险消费者电话等方式,自称是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第二步,称保险消费者持有的保险产品收益较低,以“客户售后服务”、“保单收益升级补偿”、“赠送礼品”等名义推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三步,劝说保险消费者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可获补贴、退保资金转购“理财产品”可获贴息或领取旅游券等,诱导保险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贷款后,购买“理财产品”。
据了解,这种“退保理财”骗局导致保单非正常退保,而退保资金大多被诱导转购“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造成恶劣影响。建议保险消费者不要轻信“退保理财”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所售产品是不是保险公司产品。
近期,通过各类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多种金融产品杠杆交易的活动增多,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现就有关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一、境内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从事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含跨境),以及境外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为境内客户提供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目前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在我国无合法设立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属于非法设立,参与此类平台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社会公众应认清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高收益诱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违法违规交易,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如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主管部门反映。
近年来,一些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这些场所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并采用保证金制度,引入10倍、20倍、甚至50倍的杆杠;通过对冲平仓了结交易,基本无实物交割;引入期货交易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行情波动稍大即导致投资者爆仓。会员单位与个人为主的投资者进行对赌交易,造成大多数投资者亏损严重。
上述非法类期货交易平台在早期多从事石油、贵金属交易,在国家加强打击后,平台非法交易品种扩大至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或以文玩字画、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实物商品为交易对象。交易模式与股票市场类似。交易环节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方式、全额付款,T+0交易,一般设定10%的涨停板。有的交易场所与发行人串通虚拟发行,并无相应的产品入库,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通过关联方坐庄交易;产品上市后大多封闭运行,价格被庄家迅速拉升高出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随后价格连续跌停,大量投资者被洗劫一空。
目前,各地正在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请投资者认真了解交易规则,审慎投资,如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主管部门反映。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各类代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在一些互联网平台进行集中交易,以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名义进行筹资的项目也迅速增长,涉众人数逐渐扩大,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正确了解“虚拟货币”和ICO投资风险,现提示如下:
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投资者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立即报案。而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
请广大投资者认清“虚拟货币”与ICO交易的风险,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不参与任何涉及“虚拟货币”与ICO交易的活动。
近期,互联网上出现了很多二元期权网站平台,这些平台打着“交易简单、便捷、回报快”等口号,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参与二元期权交易。经了解,这些网络平台交易的二元期权是从境外博彩业演变而来,其交易对象为未来某段时间外汇、股票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交易双方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交易价格与收益事前确定,其实质是创造风险供投资者进行投机,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与证监会监管的期权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有着本质区别,其交易行为类似于赌博。目前,已有地方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二元期权网络平台进行立案查处。
请广大投资者不要参与,以免遭受损失。
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砸重金包装中晋公司。一是办公豪华,金茂大厦、环球金融中心、外滩5号,通过租赁高档场所办公 “撑场面”,让别人觉得公司实力雄厚。二是虚构实力,通过投资上百家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以左手倒右手的方式,虚增收入、资产,营造盈利的表象,营造“家大业大”“大而不倒”的形象。三是大肆宣传,著名台球女运动员代言、电视节目冠名、市中心巨幅广告牌……这些是中晋的高强度对外宣传。通过种种包装手段,中晋系一下子被贴上了高大上的标签。与此同时,中晋用10%到25%不等的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
“中晋系”陆续成立多达220余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几乎全部流进了自己的资金池。在“中晋系”未兑付的52亿元中,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投资人约1.26万人,投资总金额约为40亿元。那么投资者的钱都去了哪里?
除了用来偿付投资者的本息、包装公司,更多的钱,则被徐勤个人肆意挥霍。初步统计,徐勤个人挥霍的公司资产至少将近5亿,包括1.48亿元的豪车、3亿元豪宅、游艇0万,豪华包机游2300余万。而支撑他奢华生活的,是一个个普通投资者的钱。
最终,包括徐勤在内的中晋系数十名高管和业务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警方也随即启动全面追赃的工作,包括对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游艇,都进行了查封冻结扣押。相关业务员的佣金、非法获利,警方也都予以追缴。
案例警示: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切莫相信名人代言、电视广告。私募股权投资有门槛,是要让有实力输得起的人玩,不至于输掉棺材本。如果一个行业投资回报率极高,谁会傻乎乎的降低门槛让散户进啊。
案例警示:P2P是近些年兴起、并悄然成为理财市场上的主角,年均12%-15%的收益再加上平台手续费成本5%-6%,借款方要承受每年20%以上甚至更高的借款利息,当前GDP每年增长率也不过7%,做什么生意回报率能那么高?近来P2P行业跑路、失联或提现困难频频发生。广大投资者务必要考察了解清楚。
无独有偶,上海凯晨实业公司以旗下养老院“预定床位”的名义吸引投资者签订“理财业务”,交纳5万-100万不等的入会费,约定“投资者”可以获得年化9%-12%的利息,通过这种方式诱惑群众进行投资。民政部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严令公司清退资金,案件已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警示:养老院与他人签订合同,应该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即每一个床位对应的价格应该是提供养老服务,而不是根据支付的钱款获得每月利息作为回报的“理财业务”,故预定养老床铺的行为实际为变相的投资行为。这类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以投资养老床位、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均属非法集资行为。子女们在为老人选养老院时最好多转转多看看,选择口碑好的养老院。
案情概要:1998年,惠某某等五人共同出资,以苏州康丽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与渭南市民政局合作,成立了渭南市沋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墓穴塔园项目。为解决资金问题,公司面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购买该公司用于安放死者骨灰的塔位可以增值,承诺公司回购。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不定期随意调高塔位价格,给广大群众造成了塔位价格只涨不降的深刻印象。如前一阶段每个塔位是2280元,现在突然就成了2580元,让之前没有购买的群众后悔不已。几年间,塔位的价格一路飙升到7000元,甚至更多。该公司还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更名、退单,变相地约定予以返本付息。后因大量的退单超过后续吸收的资金,公司无力兑现,一座的资金高塔轰然崩塌。被害群众多达4300余人,该公司从中非法吸收公众资金9698万元。
案例警示:不法分子为了敛财无所不用其极,非法集资不但许以高回报,还打起亲情牌、孝道牌,以多重诱惑引诱群众上当受骗。面对诱惑,如果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而是盲目从众、轻信冲动,一旦资金链断裂或不法分子携款潜逃,留给参与者的,还是那两句已经重复千遍的忠告: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案例警示:该案中,不法分子将公司注册在前海,对投资者鼓吹国家有有特殊政策,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骗取钱财。还有的公司把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混淆成上交所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成在NASDAQ上市。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必要时可向当地证监局核实。
案情概要:自2015年12月起,洪某军、邓某华利用安徽某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安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多个“新三板”股票账户,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从相关“新三板”等公开招揽客户,对相关“新三板”股票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宣称相关“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升值空间大,同时提供垫资开户的服务,协助投资者绕过500万资金要求的门槛。由于相关“新三板”股票交易并不活跃,股价易被控制,洪某军等人便通过内部转让方式将相关股票价格抬高,再诱使投资者高价买入。总涉案犯罪交易金额达4348.8万元。
案例警示:一是牢记“证券投资咨询需获得证监会批准”QQ等方式的推销宣传,投资之前先向证券公司或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或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核实合法机构名录,不要等上当受骗后追悔莫及。二是牢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对投资者最“贴心”的保护,遵守规则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不受蛊惑参与和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最终损害自己合法权益。
案情概要:该公司主要通过三招吸引投资者。一是形象包装。该公司特意租赁了一处高档写字楼,设立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公司网站,内容覆盖股票、基金、期货等主要投资领域,可以免费由公司的“名牌分析师”提供股票诊断服务。二是“话术”诱惑。该公司专门培训了一批巧舌如簧的员工,以极富煽动性的语言,信誓旦旦的保证等多种“话术”手段招揽客户。三是协议解虑。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客户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其股票账号和密码,进而全权代理其买卖股票,并根据协议收取资产管理费(客户股票账户资产额的1%至10%)和盈利分成收入(客户股票账户盈利部分的20%)。案发时,该公司代为操盘的资金规模达1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近1,900万元。
案例警示:在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一定要认清非法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各种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为名的非法代客理财机构,事实上并未取得代客理财的相关资质,属于非法经营机构。投资者要看紧自己的财富,谨慎、合法的投资才有回报。
中国人民银行:12363
中国人民银行:12363
中国证监会:12386
378
上海市消保委:12315
来源:华宝证券 由中国投行俱乐部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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