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务院部署的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国发〔2013〕20号)。2013年4月,水利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2014年,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5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结合沙坡头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于2014年12月底拟定了《沙坡头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过多次意见征求,不断修改完善,经费测算、补充说明等,于2016年6月完成定稿,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于2017年5月印发了《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7〕105号)。
(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已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星罗棋布,但由于工程管理相对滞后,工程管理主体虚化、管理责任不明确、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缺乏稳定的来源渠道,使现有工程得不到正常维修养护,效益衰减。小型水利工程量多面广,功能多样,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农业现代化、解决“三农”问题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沙坡头区灌区有效灌溉面积58.22万亩,发展高效节灌工程137处29.73万亩。其中:南北干渠引黄自流灌区控制灌溉面积18.43万亩,南北干渠扬黄灌区控制灌溉面积33.95万亩,七星渠灌区3.52万亩,固海扬水灌区2.32万亩。另有库井灌区面积0.62万亩。共有中小型水库4座、淤地坝66座、堤防2处90.4公里、控导工程260处、公益性小型水闸26座、公益性小型泵站33座、流量大于0.6m3/s排水沟道223条、流量大于0.2m3/s灌溉渠道3070条、灌排工程配套建筑物37577处(含末级沟渠系)、机井20座、高效节灌系统137处、集中式人饮供水工程31处,共计41449处。
目前,堤防、控导工程、公益性小型水闸、公益性小型泵站、流量大于0.6m3/s排水沟道、流量大于0.2m3/s灌溉渠道、灌排工程配套建筑物、高效节灌工程、集中式人饮供水工程由沙坡头区农科委委托其下辖的南山台电灌站、河南灌溉管理所、河北灌溉管理所、北干渠灌溉管理所、农村人畜饮水管理站、沙坡头区水利技术服务和沟道管理中心管理。中小型水库、淤地坝由所在地乡镇实行集中管理。流量小于0.6m3/s排水沟道、流量小于0.2m3/s灌溉渠道、灌排工程配套建筑物、机井由所在地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集中管理。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1月开始,利用2-3年时间,通过分类定性、明晰产权、完善管理体制、落实管护养护经费等改革措施,到2017年6月底,沙坡头区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建立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健全、维修养护经费保障、工程运行良好的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奖罚分明、考核科学的奖补机制和社会化、专业化等多种形式的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社会功能及经济效益。
三、主要内容
1、分类定性。按照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工程定性标准,组织开展改革范围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调查登记和分类定性。
2、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改革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按照要求,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3、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公益性水利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等重大问题的,由沙坡头区水行政部门直接组织管理;已批准管理机构且落实人员编制的,要责任到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其他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和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各类水利工程,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日常管理和公共安全责任。
4、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区级财政配套+市级财政配套+自治区财政补助+国家财政补助”的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每年随财政收入同比增长,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准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工程收益筹集主导+政府补助过渡”的筹措办法,重点落实灌区支斗渠、高效节水灌溉设施、集中式农村人饮、小型扬水以及灌区机井维修养护经费差额部分。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和《宁夏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定额标准(试行)》要求,对沙坡头区灌区、井灌区、人饮工程、中小型水库、淤地坝、中小河流、黄河堤防及控导、小型水闸、泵站等9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进行测算。
5、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和维修。资金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严格监督。
6、创新管理模式。在保障工程主要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农民用水者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集体意见,确保受益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以承包、拍卖、委托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四、涉及范围
沙坡头区农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以下管理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工程
1、小型水库:共涉及4座,其中中型水库1座(沙沟水库)、小型水库3 座(寺口子水库、新水水库、棉沙湾水库)。
2、堤防及控导工程:涉及黄河堤防158.94km及其所属各类水工建筑物(各类防洪控导工程260处,其中丁坝194处、联坝42处、护岸24处)。
3、小型水闸:涉及防洪、排碱功能的小型水闸共26座,其中流量≥5m³/s的水闸共有14座,流量<5m³/s水闸共有12座。
4、淤地坝:淤地坝63座,其中骨干坝12座、普通坝51座。
5、引黄灌区农业支斗排水沟道:骨干排水沟道10条179.35km,支、斗、农等各级沟道4358条2124.89公里。
(二)准公益性工程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涉及自流、扬水干渠(支干渠)10条199.8公里(含南山台扬水干渠);支、斗、农等各级渠道19042条5072.36公里(含碱碱湖扬水渠道);扬水泵站46座(其中:农科委11座,照壁山水库美利源1座、美利纸业2座,中小企业及集体32座,高效节灌系统121处,永大线节灌小(2)型蓄水池53座。
2、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31处。
五、执行标准
1、水利部财务司、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
2、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3、《宁夏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定额标准(试行)》
4、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
5、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52号)
六、注意事项
1、因地制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及水利工程管护现状稳步推进。
2、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该村集体所有;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工程归上一级政府所有。
3、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管理权、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同时转移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种植大户;没有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的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
4、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时,权利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权属转移证明材料,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权利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工程管理权和使用权流转之后,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在管理权和使用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收入,由区政府、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继续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5、沙坡头区农科委或产权所有者应加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非法侵占或破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修建或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迁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性质或用途,不得侵占、变卖工程资产。
七、关键词诠释
1、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凌)、排涝、抗旱等公益任务的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三级以下堤防、淤地坝、独立发挥功能的小型水闸、小型泵站;
2、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承担农田灌溉排水任务的干渠直开口及以下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支沟及以下排水沟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灌排机井、蓄水塘坝(池)、高效节灌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农村人饮供水的工程。
3、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4、中小河流及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
5、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至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6、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设备,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窑、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镇村居民能及时得到充足、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集中式、分散式农村饮水供水工程。
8、淤地坝:指在水土流失地区各级沟道中,以拦泥淤地为目的而修建的坝工建筑物,其拦泥淤成的地叫坝地。在流域沟道中,用于淤地生产的坝叫淤地坝或生产坝。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库容1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1万立方米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
9、排水沟道:由人工或机械开挖的,专门用于排泄农田排水、雨洪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非常规水等的沟(河)道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水利工程标准等级划分为总干、干、支、斗、农机田间排水沟道。骨干排水沟道包括总干、干级沟道。
八、惠民利民举措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长效的工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对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农村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推进以水养水进程。通过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形成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2、有利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拓宽水利建设资金社会化投入渠道,破解水利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通过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和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小型水利工程运行正常,建管并重,效益得到正常发挥,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
3、有利于搞活经营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做到建设、管理、使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通过建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夯实了保证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持久发挥效益的基础。
4、对全面实施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九、新旧政策差异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sjzytwl.xhstdz.com/quote/79621.html 行业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物流园资讯移动站 http://mip.xhstdz.com/ ,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