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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被领导点赞”被认定为加班证据?这个案例明确→

   日期:2024-12-29     移动:http://mip.xhstdz.com/mobile/quote/86198.html

12月10日
据上海市总工会消息
法院处理了一起
以领导点赞朋友圈证明加班事实的
劳动纠纷案

一员工休息时间推广公司产品
发朋友圈后领导为其点赞
后该员工被公司开除
主张领导朋友圈点赞应视为加班
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员工被开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小杨于2016年3月,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间为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南通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2018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部门主管以“7月为公司走店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未同意被告的休假申请。

2018年7月16日,小杨至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

2018年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小杨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公司表示,小杨2018年7月的考核结果为59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小杨则主张:

  • 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不能等同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系违法开除,应支付赔偿金。

  • 微信截图可作为证据吗?

    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法院需核对证据的真伪,才能确定其是否为有效证据。也就是说小杨的截图如果是真实的,那就是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 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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