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黄仔 | 撰稿: 雨山 | 责编: 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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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韩国演员金秀贤事件几乎每天都挂在热搜榜,网友都在惋惜年轻女孩的逝去,唾弃渣男以及追踪和深扒事件真相。
从最新的聊天记录来看,2016年6月时,金秀贤就已经在对话中对金赛纶用「好想你」「想抱着你睡觉」「要对我亲亲」这类暧昧的字眼。而金赛纶此时不满16岁,金秀贤已经28岁。
在更早被曝光的金赛纶手写信中,她也提到与金秀贤交往了五、六年,写这封信时金赛纶只有23岁。多方证据都指向了同一结论——已经快到而立之年的金秀贤曾与未成年的金赛纶交往。
其实,用恋爱、交往、暧昧这些词来形容他们的关系并不恰当。恋爱是处于相对平等地位双方的自愿行为,而金秀贤的做法则极有可能是利用年龄和地位的差距,对未成年女孩进行诱骗剥削。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为什么在金秀贤金赛纶事件中,恋爱不能被看作恋爱,同意不能被看作同意?
有年龄差的爱情不可以吗?
明星的情感纠葛经常曝光被大众讨论,而这次之所以令人愤慨,是因为金赛纶当时是未成年人、且和金秀贤有12岁的年龄差。
许多人第一反应是指控金秀贤为恋童癖。但根据目前的信息,我们还不能确定金秀贤是否为《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中所列的恋童癖。
那需要对13岁以下儿童反复产生性冲动,持续6个月以上。也有对15岁左右青少年感兴趣的恋青少年癖,还有认为儿童和成年人都有性吸引力的非专属型恋童癖,诊断标准十分复杂。
金秀贤是不是真正的恋童癖我们无从知晓,这场悲剧里真正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成年人利用权力对未成年人进行剥削。

▲图片来源:Google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有天然的不平等,双方的社会经济地位、心智成熟、认知发展等方面有很大差异。
未成年人处在弱势位置,他们的主体性还未发展完全,处理伤害刺激和重建的能力都不如成年人,这导致两个人必然会进入一方控制、一方受控制的关系。
未成年人崇拜成年人,相信成年人说的每一句话,任凭对方评价和指导。成年人也正是利用这份不谙世事,操纵未成年人的感情,将对方「调教」成自己想要的样子,满足自己的「皮格马利翁情结」。
这样的情感能称为爱吗?如果我们认为爱是尊重彼此的人格,不控制、不利用,那么,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大概不会想和比自己小5岁+的未成年人建立浪漫关系。
金秀贤在本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图片来源:Google
在金秀贤事件中,我们能清楚地看见成年人的权力如何作用。
当金赛纶还是一个稚嫩、瘦小的女孩时,金秀贤已经在演艺圈打拼了十年,成立了自己的娱乐公司。
20岁的金赛纶签约成为金秀贤公司的首批艺人,根据娱记的报道,她在之后不仅难以得到好资源,还要兼顾公司选角和视觉指导且几乎无偿。
车祸事件后,公司的冷漠让她不得不变卖家产、四处打工偿还债务。走投无路之下,她向金秀贤发出求救短信,却被对方漠视,甚至直接转发给了媒体。
最后金秀贤深陷舆论,也是由一个本身充满争议的自媒体推动的。金赛纶家属最初找过电视台之类的传统媒体,但100家媒体和各大电视台都拒绝了报道,由此可见金秀贤的权力地位。

爆料金秀贤事件的横竖研究所
▲图片来源:Google
在看重未成年人权益的地方,人们对有强烈权力差的关系非常敏感。社会将「不能与未成年人交往」看作常识,这种对权力下位者的保护甚至延续到了成年人当中。
比如,许多国家的大学都禁止师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
老师与学生之间也存在权力差,老师可以掌控学生的学术生涯,学生的天然崇拜可能会被利用。连成年人都难以逃脱的权力困境,未成年人的被动可想而知。
法国作家瓦内莎·斯普林格拉(Vanessa Springora)和金赛纶有相似的遭遇,她把这些记录在了《同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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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50岁的知名男作家加布里埃尔·马茨涅夫(Gabriel Matzneff),诱骗当时只有14岁的瓦内莎,他们开始了公开交往——在瓦内莎所处的性解放年代,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交往被当作正常现象。
瓦内莎以他的情人自居,直到发现马茨涅夫一直在不停地诱骗13、14岁的少女少男,并把这些经历写进书里,瓦内莎也是角色之一,她给他的情书被他在书中完全公开。
马茨涅夫一步步登上文学圣殿,而瓦内莎患上解离性障碍,与疾病斗争了很久。

加布里埃尔·马茨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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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瓦内莎的描述中,14岁的她像个「小大人」,沉浸在「恋爱」的甜蜜里,她很久之后才意识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是犯罪,并以自传作为反击,揭穿马茨涅夫们的虚伪、矫饰和可悲。
同样的,我们不能因为金赛纶作为童星过早进入演艺圈,就认为她有坚定的自我和成熟的判断力去建立关系,再成熟的孩子终究是孩子。
性同意年龄
性同意年龄是「由立法所规定的,公民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做出法律上有效同意的年龄。」
也就是说,在性同意年龄之下的人不具备表达同意的能力,无论ta们表示过同意还是主动发起,都不被认可为真正的同意,此时的性行为是犯罪。

▲图片来源:《水果硬糖》
各个国家都在法律中设置了性同意年龄,以此保障儿童不受年长者的利用和伤害。
欧洲国家性同意年龄大多为15、16岁。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朱光星的统计,在23%的欧洲地区,性同意年龄为14岁。
美国各州的规定不同,一般设定在16~18岁。在亚洲,日本在2023年将性同意年龄从13岁提高至16岁;韩国受2020年N号房事件影响,也将性同意年龄从13岁提高到16岁;东南亚国家的性同意年龄设置以15、16岁居多;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4岁。

▲图片来源:《嘉年华》
性同意年龄是根据什么设置的?为什么各国的性同意年龄都小于成年年龄?
在目前的科学研究中,没有研究能够表明儿童在什么样的年龄可以成熟到表达性同意,这受到儿童所处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社会环境等的影响,难以用一个年龄去概括。
因此,最开始大都按照女性身体发育情况作为划分。也就是说,性同意年龄代表的是女性身体发育成熟的年龄。
但是,身体发育和心智成熟完全是两码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说:「随着个体性生理的发育成熟,性心理也逐渐形成和发展,人的性成熟更多地表现为性心理的成熟。只有当个体能够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形成正常的性情感和性意志,自觉按照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主动控制自己的性冲动和性行为时,他/她才是性成熟了。」
另外,性教育的缺失,可能让儿童身体发育和他们性心理发育之间的差距,进一步被拉大。这其中,社会对于两性的期待又是不同的,相对而言,女孩的性觉醒可能会更晚。
许多成年人都尚且不懂性同意的概念——自主,自愿,明确,不受欺骗、强迫和权力威胁,随时可撤销。同时还要了解如何避孕、性行为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等等,我们如何能期待14岁的孩子可以完全理解这些呢?

▲图片来源:《素媛》
除了提高性同意年龄,各国还特别重视「权威」在未成年人性犯罪中的利用。
双方具有监护、教育等信任关系,比如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老师和学生、教练和学员等等,未成年人可能更难以察觉和拒绝对方的图谋不轨。因此,各国对于这种特殊情况设立了更高的性同意年龄。
德国一般的性同意年龄为14岁,但刑法规定滥用抚养、教育、监护、雇佣或工作关系形成的依赖地位,与未满18岁的人发生性行为即为犯罪。
我国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原定性同意年龄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如果属于对不满16岁的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便获得了未成年女性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也依然构成犯罪。
至此,我国刑法层面针对性侵未成年少女的行为,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特征和犯罪人身份特征,作出「十周岁以下」「十至十四周岁」「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三段年龄划分标准。
这是令人欣慰的发展,表明对于性同意年龄的看待,更多地考虑到成年人是否可能利用权力的影响。

▲图片来源:《熔炉》
成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精神、情感控制,可能导致儿童创伤后应激障碍、品行障碍、对立违抗性障碍等问题。
而过早发生性行为的女性,更可能在长大之后有多个性伴侣、进行无保护性行为,这又可能导致很多问题,比如更容易感染性传播疾病,非婚生育率增加,婚姻稳定性下降,女性和儿童贫困增加,抑郁增加,生活幸福感下降等。
谨防成年人利用权威和信任剥削儿童的身体和情感,才能避免更多金赛纶式的悲剧。
早安,我爱这个世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