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条线围绕民生热点问题,切合群众关注焦点,深入开展各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已办结各类案件912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刑案件24件。
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
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
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
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当湖所查处某酒吧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07月21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当湖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某酒吧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美 团网店自2021年10月开始上架“动力火车”套餐进行团购销售,网页上宣传“套餐分类 啤酒+小食 酒水品牌 动力火车 酒水数量48支小食果盘128,1份1280元团购价680元”的内容,而当事人线下实体店内该消费套餐的价格一直为880元。当事人网店共销售该款套餐18份,非法经营额12240元,违法所得741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线上线下全面核查,审查被投诉人的美 团网店是否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在对该套餐价格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最终挖掘“价格欺诈”案。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02
当湖所查处某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近似的设计,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案
【案情简介】
2022年04月22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平湖市某公司举报当事人未经其授权,擅自在2家拼 多 多店铺中,使用其原创首发的商品主图、商品详情页,以低价格售卖货不对版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专卖店内销售商品,从网上盗用了平湖市某公司的原创图片并分别添加了“南极人官方专卖店”、“白鸭绒中长款帽子可拆卸”字样,进行宣传销售。至2022年4月28日被本局查获并将涉案图片下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当事人使用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设计宣传自己的商品,不仅侵犯了被盗用者的设计,同时对消费者选择商品造成干扰,扰乱了市场,这是自《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公布以来,当湖所首个办理的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近似的设计类型案件。
03
曹桥所查处要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柴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6日,我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明,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当事人从市场购入工业白油和染料后,在其租赁的场所内将染料添加至工业白油中染色后冒充柴油进行销售。染色后的工业白油(假冒柴油)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中0号车用柴油(VI)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柴油产品货值金额为7663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平湖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成品油案。无合法来源成品油;制假、售假成品油;非法加油等违法现象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本案的查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成品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04
广陈所查处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羽绒服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9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屠某的服装仓库进行检查,在该地址三个库房分别发现的标注
等商标标识的长款连帽羽绒服共2678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服装进行扣押。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出具的鉴定书,上述成品羽绒服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认证涉案羽绒服的货值金额为3079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平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分析】
当事人明知所售库存羽绒服含有“斐乐”等商标标识,仍欲从中牟利行为,不但损害了“斐乐”知名品牌的声誉,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本地羽绒服装生产基地、服装市场各类生产经营者是一则相当典型的警示案例。
05
新埭分局查处某家用电器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9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新埭分局依据新埭社区上报会同新埭镇疫情防控办就疫情防控情况至平湖市某家用电器店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随处张贴宣传电位治疗仪和健康仪具有改善血压、血脂、血粘、血糖,改善脑部供养供血等功能,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分析】
该案属于涉老领域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假借健康咨询讲座、免费义诊等方式推销“保健”产品,虚假宣传误导老年消费者,严重侵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6
新仓分局查处某公司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第三方风险评估单位反馈线索,查实某公司生产黑糖糖浆时,添加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上述焦糖色不得添加在调味糖浆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1.没收7500千克黑糖糖浆半成品;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分析】
该公司生产的黑糖糖浆被用于生产奶茶产品,而奶茶日渐成为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消费群体喜爱的饮品,违法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07
经开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牛舌案
【案情简介】
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于2022年2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受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加工牛肉、牛舌冷冻制品,经检测,分别有一个批次的牛肉和牛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2307元,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也未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委托方的相关线索已移送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相关不合格食品已召回销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2年7月25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是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挖掘案源查办的一起罚款六十万元的大要案,维护了本地食品安全大局稳定。同时,本案中江苏、浙江、上海三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充分协作,是长三角联动执法的典范。
08
独山港分局查处崔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羽绒服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独山港分局依法对崔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MONCLER+公鸡图形”商标标识连帽羽绒服成品、半成品及面辅料。当事人崔某无法提供上述品牌服装的商标注册证及授权委托等相关文件。经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服装为侵犯注册商标“MONCLER+公鸡图形”的侵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独山港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羽绒服;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分析】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不但损害了“MONCLER”作为知名品牌的市场声誉,伤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利益,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9
林埭所查处殷某使用报废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1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林埭所对殷某经营的平湖市某机械设备修理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用设备代码为51103304822012070003的叉车一台,经扫码特种设备在线二维码查询,该叉车为报废设备。经查,当事人从平湖某公司以回收报废设备的形式购买涉案报废叉车,并在网上自行购买其他配件对涉案报废叉车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当事人委托他人驾驶上述叉车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件分析】
当事人使用报废特种设备,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林埭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应用特种设备在线系统,第一时间固定、掌握关键证据,及时对案件进行查处。
10
行政执法队查处某公司利用网络直播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查实,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直播间,该直播间主播多次使用“原价459元/件,只有今天才有(89.9元/件)这个价格,之前没有过,之后也不会有”、“一分钟之后下架恢复459”等类似话术来诱导消费者购买羽绒服,在该款羽绒服商品页面标注“秒杀中”“89.9元起 原价459”“距离结束还有*时*分*秒”等内容。据查,该款羽绒服的实际最高销售价格为279.9元/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决定。
【案件分析】
“虚构原价”属于价格欺诈的一种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得到了实惠从而冲动下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依法予以惩处。商家在进行直播带货宣传时,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还应实事求是。
11
行政执法队查处某电子产品店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8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平湖市某电子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装潢使用“”注册商标图案的标识,并在店内查获标有上述图案标识的内置锂电池组37个。经查,当事人从上海市场进购上述内置锂电池组46个,通过给客户提供手机维修,更换手机电池的方式销售上述内置锂电池组,销售价格100元或200元每个。上述内置锂电池组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当事人擅自使用苹果注册商标图案的标识和销售假冒的苹果手机电池,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手机使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惩处。消费者购买苹果商品时应认准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
12
行政执法队查处某美容馆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广告检查时,发现平湖市某美容馆的美容保健服务广告中出现了“鼻炎、咽炎、哮喘、呼吸道、肺部疾病有明显治疗效果”等字样,而当事人并非医疗机构、药店或者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经查,今年9月起,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广告,宣传其经营的盐浴服务项目“是呼吸系统盐岩气溶胶疗法,对鼻炎、咽炎、哮喘、呼吸道、肺部疾病有明显治疗效果”。但该种说法无任何科学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浙江平湖发布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涉及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直播违法、食品违法……】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sjzytwl.xhstdz.com/quote/1258.html 行业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物流园资讯移动站 http://mip.xhstdz.com/ ,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