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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看考点!红河、昭通、玉溪2024下半年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笔试重要提示!

   日期:2024-11-10     移动:http://mip.xhstdz.com/mobile/quote/64494.html

【事业单位】看考点!红河、昭通、玉溪2024下半年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笔试重要提示!

红河州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红河州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将于2024年11月2日上午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11月2日 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现将本次笔试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考点设置情况

红河考区此次考点设置在蒙自市。

蒙自市考点:蒙自市一小、二小、三小、银河小学、惠民小学、团结小学、凤凰小学、职业教育中心、二中、三中、五中等11所学校。

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

(一)蒙自市第一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人民东路12号

(二)蒙自市第二小学(原蒙自二小南湖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桂林街33号

(三)蒙自市第三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新村北路51号

(四)蒙自市银河小学(原蒙自二小银河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启文路北段(兴盛路州交通局旁)

(五)蒙自市惠民小学(原蒙自二小惠民校区)

具体地址:惠民路汽车城南段

(六)蒙自市团结小学(原蒙自四小)

具体地址:蒙自锦华路南段(红寨)

(七)蒙自市凤凰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对面)

(八)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原蒙自职中)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蒙自一中对面)

(九)蒙自市第二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南湖南路7

(十)蒙自市第三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锦华路与观澜路交叉路口

(十一)蒙自市第五中学(原红河州农业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北京路土官村路口

笔试有关要求

(一)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经工作人员查验后有序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查验身份、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两证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得进入考场。第一科目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考生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和规定的文具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如未带包,手机等物品自行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填写本人姓名后用订书机封装)。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除自备的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三)试卷均有塑封,考生有权利和义务在监考人员拆封前查验试卷密封状况并签字。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须仔细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未按要求作答将会影响考试成绩。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五)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严禁擅自使用、更换他人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六)两个科目笔试连续进行。试卷为合订本,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交头接耳,严禁窥视抄袭他人答题信息,严禁传递物品或信息。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试卷、答题卡。

(九)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扰乱考场秩序。

特别提示:1.本规则依据人社部第35号令制定,违反本规则将按35号令规定处理。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2.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鉴定,鉴定为答卷雷同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须保管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3.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按要求提前抵达,考点学校不提供停车位置,请妥善安排出行方式。4.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5.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一)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二)考试当天,请考生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务必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进入考点学校,避免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三)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天气预报

以下是考试前后蒙自市天气预报,为考生出行提供参考:

11月1日周五阴15℃~25℃

11月2日周六多云14℃~25℃

11月3日周日多云15℃~25℃

(以上信息来源于墨迹天气)

请各位报考者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预祝考试成功!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

2024年10月30日

昭通市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温馨提示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昭通市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11月2日进行,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为确保您能顺利参考,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您及时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做好考试准备。准考证打印地址:http://zp.cpta.com.cn/tyzpwb/login/login_qt.htm

二、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考试当天记得携带两证赴考。

三、请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及乘车路线(详见附件1),避免走错考点或考场,确保按时参加考试。请特别注意区分昭阳区第一中学和昭通市第一中学的考点地址;昭阳区第四小学已搬迁到昭阳区小李子园凤舞路26号。

四、本次考试考生自带文具,请您按照考场规则提醒提前准备文具。

五、若考生遭遇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六、请考生关注气象服务专报(见附件2)。昭通早晚温差较大,做好防寒准备。

七、临近考试,请放松心情,复习好、休息好,从容应考,祝您考试顺利!

(昭通市人社局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870—2125983)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笔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您好!

欢迎参加11月2日举行的玉溪市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为帮助您做好考前准备,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笔试时间与科目

2024年11月2日(星期六)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两个科目笔试连续进行。

考点设置

共设23个考点,均在红塔区。考生根据准考证信息确认自己的考点,避免找错考点,进错考场。如要导航,请按以下地址导航即可。

1.玉溪师范学院,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105号(东门)。

2.玉溪工业财贸学校(玉溪技师学院),地址:红塔区九龙路3号。

3.玉溪体育运动学校,地址:红塔区红龙路50号(西门)。

4.玉溪职业技术学院(云南省玉溪卫生学校),地址:红塔区科创大道9号。

5.玉溪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地址:红塔区聂耳东路5号。

6.玉溪第二中学,地址:红塔区北城街道环城北路中段。

7.玉溪第三中学,地址:红塔区东风北路7号。

8.玉溪第四中学,地址:红塔区文化路11号。

9.玉溪第五中学,地址:红塔区北苑南路10号。

10.玉溪第六中学,地址:红塔区明珠路98号。

11.玉溪第八中学,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104号。

12.玉溪第十一中学(李棋中学),地址:红塔区红九路玉溪二小区5号门对面。

13.玉溪一小文化校区,地址:红塔区文化路9号。

14.玉溪一小山水校区,地址:红塔区东风北路23号。

15.玉溪第一小学紫艺校区,地址:红塔区东风中路30号。

16.玉溪第一小学溪源校区,地址:红塔区李棋街道红龙路与泰安路交汇处。

17.玉溪聂耳小学新兴校区,地址:红塔区聂耳路九曲巷25号。

18.玉溪聂耳小学玉湖校区,地址:红塔区白龙路7号。

19.玉溪第三小学,地址:红塔区珊瑚路59号。

20.玉溪第四小学,地址:红塔区宁州路1号。

21.玉溪第五小学(李棋中心小学),地址:红塔区太极路166号。(小贴士:导航上的学校地址会显示在李棋农贸市场对面,但学校是在太极路边,请考生注意学校标识,从位于太极路边的学校大门进入。)

22.玉溪第六小学(冯井中心小学),地址:红塔区玉带街道冯井中心路中段冯井集贸市场旁。

23.玉溪师范学院附属小学,地址:红塔区创新路。

注意事项

(一)考试当天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经工作人员查验后有序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查验身份、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两证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得进入考场。第一科目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考生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和规定的文具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并关闭闹钟)。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除自备的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三)参加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综合应用能力科目考试的考生作答时可能需要直尺,请参加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考试的考生自带无计算、存储或通信功能的普通直尺以备使用。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须仔细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未按要求作答将会影响考试成绩。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五)两个科目笔试连续进行。试卷为合订本,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

(六)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交头接耳,严禁窥视抄袭他人答题信息,严禁传递物品或信息。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试卷、答题卡。

(八)本次考试所有考场均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全程录音录像。考试期间,人社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考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测,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请各位考生珍惜机会、诚信参考、远离作弊,严格遵守考试规定,不带违禁物品,不做违纪之事,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

(九)每个考点均设有“考生服务点”,如有需要的考生可前往“考生服务点”寻求帮助。

交通食宿

(一)请各位考生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的准备。建议考生在考试前一天实地察看考点,熟悉考点示意图、周边环境、乘车路线及指示标识,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确保按时到达考点,避免延误考试。

(二)请考生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见附件“红塔区宾馆酒店预定参考信息”)。考生如果在考试期间遭遇产品质量、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受理,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考试当天,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提前抵达考点,服从并配合交警的疏导、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不在考点周围聚集,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确保考点周围安全顺畅。

天气情况

考试期间,早晚温差较大,请广大考生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寒等个人防护准备。

遵守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5号令节选)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祝各位考生:

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附件:红塔区宾馆酒店预定参考信息(点击查看大图)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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